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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一房产”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可行?

        这些年来,有关执行问题不断增多,甲与乙打官司,甲胜诉了,要求乙支付相应价款,但是乙名下没有任何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只有一套房产,随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可是法院却一直不强制执行该房屋。

    “我胜诉了,为什么对方明明有一套房屋法院却不强制执行?”。

        这是很多人在不动产争议类纠纷后发出的疑问。

 

        为什么胜诉了法院却不强制执行败诉者的房产呢?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因此,在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场合下,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该房屋。

 

        但是,这一规定也成为了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例如,的丙与丁离婚后,丙与丁进行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定丙向丁支付生活费10万元,但丙除了名下三套房产后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于是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拍卖丙名下的三套房产。

        但是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丙先生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两套房屋过户给亲友,此时丙名下就只有一套房产了,此时若丙在执行中提出,此房屋为维持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的,唯一居住房屋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一般会裁定终止强制执行丙的房产,这也就导致了丁的生活费不能得到支付,使得自己的胜诉状变成了一张无用的废纸。

        自己花费了大量诉讼费和律师费,到头来却不能使自己的债务得到偿还,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不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规定)的文件。

        异议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这时候,被执行人如果提出异议,称该房屋为自己的唯一住房,要求法院不强制执行该房屋,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不再支持。

        简而言之,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也就是打官司胜诉后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让房产,此时就算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房屋,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具体到上述离婚案中,若乙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让房产,如判决书生效时间先于丙转让房产的时间,丙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身的两套房产。那么此时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丙名下的唯一房产的。

 

        除了以上这种情况,债权人还有三种途径可以维护自身利益。

        根据异议规定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或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唯一房产。

        也就是说

1,债权人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例如妻子、父母、子女等,这些人名下有房产。

2,债权人愿意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的,当前的一般性廉租住房标准为1人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即债权人根据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人数提供相应面积的房屋后。

3,债权人愿意在执行房屋后,从拍卖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以上三种种情况下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综上所述,在日常民事交易和商事交易中,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涉及到民事执行的时候,多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便保留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证据。

        对于债务人来说,其自身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行判决,偿还债务,切勿有侥幸心理,别妄想通过规避法律来逃避自身的相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