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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诉讼请求事项同时具备受生效判决羁束和超过起诉期限两种情形的,应以哪种理由做出裁判?
来源: | 作者:dianfengjj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86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

  诉讼请求事项同时具备受生效判决羁束和超过起诉期限两种情形的,应以哪种理由做出裁判?

【解答精要】

  诉讼请求事项同时具备受生效判决羁束和超过起诉期限两种情形的以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作出裁判。案件经须经起诉受理后才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具体阐释】

一、诉讼请求事项受生效判决羁束

  依据《行诉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既判力。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积极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二、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行诉解释》第6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情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行政行为确定力在行政诉讼中的制度性表现。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不仅要保护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对起诉期限进行规定,旨在督促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行使诉权,否则将承担失去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的后果。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丧失的是起诉权。因此,行政诉讼中对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在原告立案之后、实体判决之前就应当审查,如发现已经立案的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超过起诉期限但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三、同时具备受生效判决羁束和超过起诉期限两种情形的裁判

  我们认为,《行诉解释》第69条第1款第1-9项所规定的九种情形,不只是以并列关系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进行列举,而是从受案范围、管辖、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诉求、事实根据、起诉期限、适格被告、诉讼行为、诉讼程序、诉的利益等方面,一步一步递进式的审查,旨在将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领入行政诉讼实体审查的大门。因此,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发现原告的起诉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应当首先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