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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9000万,律师辩护轻判有期徒刑3年半

基本案情:
       
成某某系国企财务人员,在2010年到2013年间,成某某将其保管的公司银行U盾提供给本案同案人,与他人共同挪用公款9000余万用以赌博挥霍。案发后,仅追回1000余万,尚有7000余万未能追回。案件被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面临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律师接受成某某家属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成某某。在看守所内,律师仔细听取了成某某的陈述,向其讲解了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从心理和精神上面给予成某某支持,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肯定。
        律师每次会见后都按照所里的规定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认真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将案件提交律师团队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最终形成了辩护以下主要辩护要点:

1、被告及同案被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本案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2、被告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认定自首情节。

3、被告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两名被告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不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且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及从犯的规定,故认定被告成某某具有自首及从犯的法定减轻情节。最终轻判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关联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