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2140 7449
业务领域
买车量力而行,超前消费需承担“贷”价

        近年来,金融机构联合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买车的业务日益广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使用抵押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汽车,甚至有部分消费者“超前消费”,购买超出自身消费水平的车,导致信贷还款逾期而产生纠纷。近日,泰宁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贷款购车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泰宁法院速裁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某分期归还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垫款并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同时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汽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消费者在购车时应结合自己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量力而行,切莫盲目攀比而超前消费,否则要承担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